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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普通会员包括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私募期货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测监控机构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联系会员包括地方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信息技术服务商、参与期货市场的实体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期货服务机构。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籍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在常设办事机构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吸收申请机构入会的决定。申请机构根据要求补正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告知函。申请机构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后,协会为其颁发会员证书、分配会员邮箱及会员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及时告知其原因。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理事更换会员代表、且会员代表兼任该会员理事代表的,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继任人选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的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的资格终止; 

  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的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被依法撤销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 

  (四)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注销其会员邮箱及会员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相关执业行为。  

  第十六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研究、培训研讨、交流合作、法律咨询、行业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协会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十八条  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会员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有关信息,并同时告知协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七)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八)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十)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行政处罚; 

  (十一)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十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的信息和在会员信息管理平台中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并视情节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行为给予批评警示或纪律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期货行业的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奖励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行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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