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谭某某,男,1973年6月生,湖南人,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基本案情
谭某某案发前租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村。2011年,被告人谭某某与山东省济宁市的刘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一游戏厅内相识,并一起吸食毒品,刘某某通过谭某某贩卖毒品牟利。2011年至2013年8月,谭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先后4次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20克。其中,2011年下半年,谭某某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每次25克;2013年7月,谭某某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0克;2013年8月底,谭某某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0克。2014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村西祠大街将谭某某抓获。
三、洗钱特点及手法
(1)以现金交易为主,制作手段隐蔽
当地毒品犯罪主要以贩卖冰毒为主,由于其适用范围广、隐蔽性强、制作工艺简单等特点,已成为涉毒犯罪的主流,呈快速蔓延之势。由于每克价格较低,携带方便,故谭某某一般从广东购买冰毒带到济宁贩卖,且多以现金交易为主。
(2)以他人名义进行洗钱
如购买人刘某某先后多次将购买冰毒款项汇往谭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某某燕”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涉及资金72800元。
(3)开立多张银行卡进行小额交易逃避监测
在谭某某住处发现多张银行卡,交易特点为自开户以来发生业务较少,主要通过ATM进行资金收取,交易时间以夜间交易为主,交易金额较小,且在异地进行现金存取,不在意银行收取异地存取手续费。
四、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异地买卖毒品案,其开户背景、资金交易特点具备毒品犯罪洗钱的特点。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