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2日,反洗钱主管部门收到J银行关于戈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经分析调查,反洗钱主管部门初步判断戈某具有零售型网络毒品贩卖及洗钱嫌疑,于 6月16日将线索移交喀什地区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调查,戈某已于2015年6月4日被莎车县公安局以贩卖毒品罪依法逮捕。2016年3月16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戈某于 2011年11月4日在 J 行申请办理了VISA理财白金卡并签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及电话银行业务,同时开通ATM转账功能,未设置交易限额。据统计,2011年11月4日至2015年5月6日,戈某账户资金交易共1135笔,交易金额合计248.57万元。其中,借方交易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贷方交易 多为ATM无卡存现或转账交易。
2015年4月初,莎车县陈某向戈某打电话购买冰毒,因无货未成交。2015年5月4日,戈某通过电话与陈某商定交易事宜。5月5日,戈某接到一个显示“未知”号码的电话,通知其取货并要求删除两人通话记录。当日,戈某在垃圾站旁边一辆白色轿车的轮胎前取走纸箱,纸箱里有泡沫塑料、报纸还有锡箔纸包裹的一个自封袋,自封袋里面有冰毒40.36克。18时许,戈某将一些茶叶、饼干及冰毒一起装入一个纸箱,交给相关人员发给陈某。19时许,陈某通过莎车县J行ATM分两次将13000元存入戈某持有的J行银行卡账户。22时许,陈某取走包裹,次日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查获上述冰毒。
经查,戈某在 2015年5月初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与绰号为“HILL”的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并分两次支付对方购毒款共10000元。5月9日,戈某被抓获,从戈某住处查获毒品交易记账簿、电子秤3台及大量吸毒工具,并从快递包裹中查获净重540.6克的冰毒。
二、案例评析
戈某涉毒账户资金交易中,ATM业务和网络支付业务占比较高,资金流转轨迹主要表现为:通过J行ATM无卡存入现金或转账流入,再通过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 支付宝 ) 将资金分散用于淘宝消费,购买游戏币等虚拟币,进而将虚拟币转至上游贩毒人员,贩毒人员再将虚拟币出售变现,依次循环,实现毒资交易和清洗。此外,戈某账户资金交易多发生在深夜和凌晨,交易金额多为零包贩毒价格的整数倍。本案中,戈某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并以买卖虚拟币为掩饰,加大了案件发现和侦办难度。反洗钱部门应加大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督导其切实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水平。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