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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反洗钱宣传案例

       一、相关概念了解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91条洗钱罪定义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身边的案例——陕西3起涉毒洗钱案

       1、邓某涉毒洗钱案

       2019年,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群和邓某,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群随身携带的海洛因、冰毒等。经侦查发现:邓某在明知张某群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支付宝账户帮助其进行毒资交易2万元,并多次帮助张某群在2家银行先后取出毒资4次,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第191条规定,法院判决邓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黄某某涉毒洗钱案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刘某凤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利用本人账户,通过取现、银行转账的方式帮助刘某凤转移毒资共计25.9万元,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法院判决刘某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根据第191条规定,法院判决黄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曹某某涉毒洗钱案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明知丈夫袁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将其毒品犯罪所得分多次转入本人银行卡内,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协助转移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法院判决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第191条规定,法院判决曹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毒品犯罪洗钱手法分析

       巨大的金钱诱惑是促使毒品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而涉毒洗钱更是滋生毒品交易的重要环节,上述3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洗钱手法是:

       一是利用关系密切人,为毒品洗钱铺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均利用朋友或家人的正常身份,指使朋友或家人协助其进行毒品犯罪的资金交易或转移,以逃避有关监测和司法打击,最终导致朋友或家人沦为上游毒品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是利用他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转移毒资,切断犯罪链条意图明显。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均借助关系密切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通过多笔取现或转账等操作,进行毒资的收取和转移,割裂资金流转线索,从而达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2、如何远离毒品洗钱犯罪危害

       毒品犯罪是当今危害人类社会的“白色瘟疫”,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毒品洗钱不仅助长了毒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金融稳定。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毒品洗钱犯罪的引诱和威胁说“不”。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御毒品洗钱犯罪活动的侵蚀。毒品犯罪分子经常以“月入轻松过万”“只需租借支付宝账号”等为噱头,或利用亲朋好友的信任,使用他人合法身份信息实现毒品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和转移。广大人民群众要拒绝听信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切实提高“拒毒”“防毒”“识毒”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警惕高利诱惑,避免落入毒品洗钱的陷阱。

       二是提高防范技能,有效切断毒品犯罪活动的经济基础。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银行账户和密码,切勿出租、出借上述证件或相关信息,切勿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替毒品犯罪分子转账、提现,勿当洗钱“工具人”。要严格遵守银行卡管理办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无处可藏,共创美好幸福生活,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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