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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风险案例

       一、出租、出借身份证的洗钱风险案例

       案例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人犯洗钱罪。潘某为替境外“阿元”清洗从网上诈骗的钱款,收集了其他许多人的身份证,并在银行办理了大量银行卡,用于犯罪需要的转账、汇款和提现。这些身份证、银行卡实际上成了犯罪嫌疑人洗钱犯罪的工具。

      风险提示:

      为成人之美或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很可能:

     1.被他人假借您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

     2.帮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金融诈骗的“替罪羊”;

     4.遭受钱财损失和声誉损失;

     5.信用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二、“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情况:

       某日,何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称,其个人账户4600元由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在收到短信提醒后不久,何先生即接到电话,对方询问何先生是否是其本人在他们的游戏平台进行了充值。何先生立即回答说“不是”,于是该“客服人员”称可以将钱退回,如果不相信存在该笔交易,可以到附近的ATM机查看。何先生平时并不经常使用网银,于是就按照“客服”的建议去ATM机查看银行卡余额,果然少了4600元。这时“客服人员”说仅需要提供一个验证码就可以退款。过了几秒钟,何先生便收到了一个转账交易4600元的验证码短信。何先生向骗子提供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结果银行卡的钱被盗。

       风险提示:

       1.在思想上杜绝。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短信。不管不法分子用何等甜言蜜语,花言巧语,威胁利诱,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走开,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骗子继续下套的机会。

       2.身份信息不要轻易泄露。坚决不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存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因贪图小利而受骗子信息的诱惑。

       3.核实相关信息。无论收到任何电话信息,接到此类信息,一定要核实清楚情况再汇款,不要盲目汇款。

       4.树立正确的态度。不害怕,不慌张。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办案。

       5.要及时报警。遇到此类信息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以便警方开展侦查工作。

       6.与家人及时沟通。及时向家人宣传一些常见的诈骗手段,防止家中的老人被骗。

 

       三、“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情况:

       吴某在QQ上认识了不法分子,并在其带领下进入高额投资理财QQ群。QQ群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有专业的“老师”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并宣传高额回报的短线金融衍生品。吴某在群中学习了一段时间,也见证了其他群友的高额收益,于是放松警惕,点击“老师”在群发的“投资平台”链接,于2018年3月进行了多笔10000元的大额手机银行支付交易。事后经核查,其资金支付至了不法分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专为不法分子资金归集提供渠道。

       风险提示:

       1.对高息诱饵不动心。遇上“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保持警惕,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2.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3.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蛊惑群众。

       4.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

       5.对大众行为不盲从。不少人参与集资的原因是看到他人参与且获得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加入,甚至借钱参与。这是盲目从众的心理,既没有考察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惨重的代价。

 

       四、“套路贷”典型案例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案例情况:

        2019年3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虞某云“套路贷”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9亿余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虞某云组织人员假借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发布“低利息、无担保”等虚假信息,诱骗借款人到平台借款,借款时索取身份信息及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放贷时直接扣除30%“砍头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用侮辱性语言、PS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逼使受害人交纳高额“逾期费”。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该团伙对913万余人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数亿元。

        风险提示:

       1.借款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切勿轻易相信个人或者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声称“无抵押”“无担保”“不需要征信”“低利息”“快速放款”的贷款公司。

       2.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后才能签字,不能签空白合同,对签订过程拍照留影,且签字后必须给自己留一份合同。

       3.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暴力催债,甚至威胁借款者人身安全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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