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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清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随着虚拟资产、数字货币等新技术的出现,多种犯罪类型和洗钱手法相互交织,跨境非法资金追查难度持续增加。其中,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腐败分子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打击力度,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反腐败工作时,强调推进“天网行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此次印发三年行动计划,意味着多部门强化统筹协作,打击涉腐洗钱正在打出一套组合拳。

                                                                                                                  

       2021年12月1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公安部和黑龙江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塞尔维亚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红通人员”、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范继萍被引渡回国。(资料图片)

       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将跨境转移不法资产纳入洗钱罪行为方式,降低洗钱罪入罪门槛,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去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神,用好洗钱罪相关条款,既调查贪腐犯罪行为,又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其中存在的洗钱犯罪行为,不断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

       例如,天津市纪委监委专门印发《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市监察机关积极配合,逐案研判,高度重视洗钱犯罪案件办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北京市纪委监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地区打击洗钱犯罪合作备忘录》,等等。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认定浙江省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工作人员吕某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

       此案是涉腐洗钱行为适用“自洗钱”条款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9日,三门县监察委员会商请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吕某见涉嫌受贿案。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环节审查发现,吕某见存在掩饰受贿款性质的行为,建议监察机关在调查受贿犯罪事实时,加强对受贿款去向的取证。

       6月23日,三门县监察委员会以吕某见涉嫌受贿罪将案件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洗钱犯罪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经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后,直接对吕某见追加洗钱罪提起公诉。

       从办案数据上看,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审结涉腐洗钱犯罪案件259件,是2020年的2.56倍;审结涉腐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占同期所有审结贪污贿赂案件数量比重为2%,是2020年的2倍。

       在追逃追赃领域,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中央追逃办继续将2021年列为“追赃工作年”。根据“天网2021”行动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既持续打击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行为,又重视打击近年出现的通过虚拟货币等方式洗钱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21年末,“红通人员”、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范继萍被引渡回国。继此前涉嫌洗钱犯罪的邱堂善归国投案后,范继萍的成功引渡成为去年打击涉腐洗钱行为的又一典型案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02/t20220209_170366.html)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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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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