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上能发〔2020〕159号、160号文件通知,自2020年10月12日9:00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启用结算价交易(Trade at Settlement,TAS)指令。现将TAS指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价交易(TAS)指令是以某一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买卖申报价格的交易指令。适用合约范围由能源中心规定。TAS指令目前只适用于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和最近月份后第一月合约,其申报价格为适用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自适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TAS指令将无法在该合约使用。相关交易规则您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及我公司官网进行了解。
二、已在我司具备能源中心交易编码且具备原油期货交易权限客户,将自动获取TAS指令使用权限。
三、若您有任何疑问或申请关闭该权限,请拨打我司客服热线400-0988-278或0731-82199156进行咨询。另外期货市场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较大,且我国期货市场首次推出原油TAS指令,提醒您预先熟悉相关品种以及TAS交易指令的交易规则和使用方法,理性投资,谨慎操作。
特此通知。
客户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9日
交易所相关文件链接:http://www.ine.cn/news/notice/3330.html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