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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为便于您/贵司全面正确地了解与程序化交易系统有关的风险,保护您/贵司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事项:

一、程序化交易为客户自主交易决策,由客户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二、在使用程序化交易之前,客户应细心研究并熟悉程序化交易模型,熟悉自动化交易的操作。

三、客户在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交易。

四、若程序化交易软件由客户向第三方软件提供商购买的,本公司仅协助提供标准行情与交易接口。若客户因所购买的程序化交易软件发生错误造成的任何纠纷,由客户与软件提供商协调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若客户的程序化交易模型的建置和接入影响公司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该程序化交易模型的接入运行。

六、任何交易软件和网上交易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客户自愿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应知晓程序化交易除了具有与其它交易方式共同具有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外,还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客户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1、具备自动下单功能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有可能存在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取成交结果失败或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进行误操作的风险。

2、通过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发布的行情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延迟或错误,从而导致客户做出错误判断。

3、由于停电、网络或通讯出现故障或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或因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或入侵等原因,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可能会出现故障,客户可能不能及时或正常进行程序化交易。

4、由于交易所交易规则所限,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自助或预设触发条件的下单功能所发出的交易委托有可能不成交或只是部分成交。

5、由于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及交易模型的或有缺陷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不可预知的原因,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进行交易的实际结果有可能与客户的预先设定不一致。实际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结算结果为准。

6、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模型指令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及数据错误,从而造成指令出错、失效及价格滑差等情况。

7、若客户进行交易有关的电脑硬件设备配置、操作系统软件版本与程序化交易模型软件使用的配置要求不相匹配,可能会造成无法给出提示信号或信号消失、操作系统不兼容等后果。

8、因交易过程由网络及设备硬件环境、技术条件、策略设计等多个环节组成,任何环节出现错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交易中产生损失。

六、程序化交易模型只是作为一个交易辅助工具,本公司对该软件模型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盈亏率均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客户通过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参与期货交易均应属于客户独立做出的交易决策,其交易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因使用程序化交易发生差错等使用风险的,甚至出现亏损,均须由客户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程序化交易仅提供下单功能的,出入资金需要切换到本公司系统的,在切换期间引起的交易延误或损失将由客户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客户因保证金不足、大户限仓等原因导致的被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以及开户、销户、出金、入金等相关业务将以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方式执行。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每次开仓、持仓、平仓、撤单等均需符合交易所相关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最大持仓限额、交割月限仓、单笔最大下单量等。账户投入总资金量,交易指令流量单位:笔数/每秒不得高于期货公司及交易所的限定标准。客户须承诺不进行自成交、频繁报撤单、频繁大额报撤单、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影响交割结算价、盗码交易、违规持仓、日内过度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并愿意承担可能的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处罚及损失。

九、客户须保证不出现干预、入侵、窃取期货公司技术系统和商业信息的现象,不对期货公司技术系统或其他客户造成影响,否则期货公司有权临时或永久关闭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的接入,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由于以上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的,客户须赔偿损失。

十、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范电子化交易风险

本风险揭示未能尽述一切有关程序化交易系统使用存在的风险事项,客户应在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充分认知并认可后,方可使用。

客户应当完全了解程序化交易软件的各种风险,并承诺能够独立承担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本公司不对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交易的结果负责。

客户有义务配合期货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延伸检查及报备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配合尽职调查、接受访谈或接听电话、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等,烦请务必给予理解与配合。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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