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发[2012]13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
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 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 500笔以上。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50笔以上且每笔撤单量800手以上。
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8.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9.客户一天在多个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一次认定。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
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
2.同一客户达到处理标准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3.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强行平仓等纪律处分。
5.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并要求报送书面报告。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给予该会员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3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
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交易所除按本款第1项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0个交易日的纪律处分。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
3.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但持仓分布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此种情形可豁免本款第 2 项的监管措施。交易所当日已进行强行平仓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同一合约同一持仓方向继续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若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未在该合约该方向增仓的,可豁免本款第 2 项的监管措施。
5.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的,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对于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交易所对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 3 个月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提请立案稽查,并将报告抄送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
2.对于发现的涉嫌盗码交易行为,交易所立即电话通知涉及会员停止相关客户账户的出金,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请稽查局协助支持,同时将报告抄送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
(四)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处理程序
1.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如果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并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客户警告、通报批评或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
2.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其所在会员未按《风险控制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时限平仓的,交易所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五)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六)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发出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七)市场异常状况处理程序
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要求报告情况;
2.发布风险提示函;
3.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
4.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5.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6.限制出入金;
7.暂停开、平仓;
8.限期平仓;
9.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法规,调整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