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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

郑商发[2011]45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特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此前发布的监管工作指引中所涉及的关联账户一律改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制度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见附件 1)。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应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交易所应书面对其开户人进行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向交易所进行申报。

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向交易所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见附件 2)。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在申报情况及提供材料时,应直接向交易所上报。

(五)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六)期货公司会员有告知、提示客户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2.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2

合规声明及承诺书

交易所:

本人声明:不存在因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因素而对他人的期货交易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上述关系而导致本人的期货交易被他人实际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分仓的方式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而超量持仓的情形。

本人承诺:所做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愿意配合交易所及相关期货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完全明白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自愿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交易所的处理措施。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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