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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订<郑州上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郑商发〔2016〕109 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 100 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参照《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二、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 100 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 10000 手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受次数限制,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6  8  31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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