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本计划于2023年8月18日变更了投资经理,相关事宜已经于变更当日在我司官方网站公告。现对本计划合同与上述“投资经理变更”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变更。根据《金信金选均衡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五十条相关约定,向投资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
一、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指定本计划投资经理为【朱曙、李青、罗怡】,详细情况如下:
朱曙(基金从业资格编号:F7080000000005),上海大学物理学博士、应用物理和生物工程双学士,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历任方正中期资管部和大陆期货资管子公司投资总监,累计12年金融投资研究管理工作经历,担任过数十只资管计划和私募产品的投资/基金经理。现任金信期货资管部投资经理,且未在其他公司兼职。朱曙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李青(基金从业资格编号:F5840000000180),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梅西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历任数家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具有十多年二级市场投资研究管理工作经验,现任金信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且未在其他公司兼职。李青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罗怡(基金从业资格编号:A20211109007327),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证券公司子公司投资经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投研团队成员,具有多年二级市场投资研究工作经验,现任金信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且未在其他公司兼职。罗怡女士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本计划投资经理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现条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
一、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指定本计划投资经理为【朱曙、李青、虞晓奇】,详细情况如下:
朱曙(基金从业资格编号:F7080000000005),上海大学物理学博士、应用物理和生物工程双学士,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历任方正中期资管部和大陆期货资管子公司投资总监,累计12年金融投资研究管理工作经历,担任过数十只资管计划和私募产品的投资/基金经理。现任金信期货资管部投资经理,且未在其他公司兼职。朱曙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李青(基金从业资格编号:F5840000000180),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梅西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历任数家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具有十多年二级市场投资研究管理工作经验,现任金信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且未在其他公司兼职。李青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虞晓奇(基金从业资格编号:A20230712000741),计算机专业学士,十余年金融投资及研究工作经历。现任金信期货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曾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主要从事二级市场、对冲套利方面投资,对于经济及产业周期有独特见解。虞晓奇先生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本计划投资经理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