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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信基态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人:

       本计划管理人对本计划第十四节“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根据《金信基态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五节相关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经就拟变更事项以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形式达成一致,现以公告的形式向本计划投资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原条款:
(二)资管计划的关联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
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委托人披露上述关联方范围及其变动情况。
     现条款:
(二)资管计划的关联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
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委托人披露上述关联方范围及其变动情况。托管人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或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供其关联方,并由管理人通过公告方式披露给投资者。

     上述变更事项自2024年2月23日起开始生效。请投资人在本公告期(即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届满之日17:00前以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回复意见。若有不同意变更的,本计划管理人将设置2024年3月4日为临时开放日,投资人可以在当日退出本计划。未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回复意见或未在上述临时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关于金信基态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一)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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