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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突出住房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点评:在当前经济增速切换期,稳就业是重中之重,解决城市就业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强了房地产投资韧性,有利于经济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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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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