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精神,落实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要求,推进期货行业诚信建设,优化行业诚信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全体期货经营机构和全体从业人员;凡上述范围的会员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的各项内容。
期货经营机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内部诚信机制,制订贯彻执行诚信准则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准则的组织实施,各地方协会依据自身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期货经营机构诚信准则
第四条 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诚信经营、诚信从业、诚信投资、诚信交易、诚信服务,自觉宣传和推动诚信文化,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自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宣传、承诺收益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客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积极改进诚信自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社会对行业的信任度。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秉承诚信理念,积极参与扶贫助学、乡村振兴等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地方协会、交易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律规则,不得违规从事代客理财、非法集资、非法配资和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或变相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树立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讲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营造尊重知识、诚信守法的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建立健全正版化软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检查及考核机制,促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条 关心爱护从业人员,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切实维护行业从业人员应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期货从业人员诚信准则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第十三条 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评估、分类、匹配工作,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第十五条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不得为客户提供或介绍违规代客理财、非法集资、非法配资及与监管部门、协会倡导方向所背离的相关业务,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九条 不得为客户提供、安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软件、交易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第四章 诚信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诚信准则的组织实施:
协会设立诚信准则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诚信经营投诉的核查、诚信准则实施的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诚信准则的处理:
(一) 违反诚信准则情节轻微的,提出批评、警告等自律措施;
(二) 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违反诚信准则或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协会纪律处分相关程序进行处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 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