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的互联网开户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互联网开户,是指期货公司通过数字证书验证客户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期货账户开立手续的业务行为。数字证书应当使用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期货公司应确保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期货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确保符合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期货交易所在开户环节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妥善保存评估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客户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互联网开户及参与期货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应当由客户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反洗钱等义务。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制定互联网开户相关技术方案,建立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互联网开户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中规范互联网开户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利益冲突防范、互联网开户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互联网开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字、影像等资料,应当由公司总部以电子文档方式集中统一保存,同时各分支机构也应按照要求分别保存各自办理的开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开户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采集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基本信息、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照及在线拍摄头部正面照等影像资料。应当检查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对客户提交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进行实时视频见证并保存同步记录。视频见证时应主动向客户告知开户人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视频见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开户; (二)确认客户视频中所持身份证与上传的身份证图像是否一致; (三)确认开户是否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 (四)确认客户是否提供了真实、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信息; (五)确认客户是否阅读并完全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本人视频见证后方可签发数字证书,要求客户在线阅读并同意签署《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在线安装数字证书并设置证书密码。在安装有本人数字证书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办理互联网开户手续时,通过数字证书对开户过程中需要签署的合同或文件等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业务,应由总部进行统一复核,同一客户的信息复核人员和办理互联网开户的视频见证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及时将互联网开户结果反馈给客户。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应当进行开户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同一客户的互联网开户回访人员和办理互联网开户的视频见证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 (二)确认开户方式; (三)确认客户开户为本人真实意愿; (四)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五)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妥善保存密码。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委托非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互联网开户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公司协助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该公司的开户对接规则,督促该公司落实开户及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并对其协助开户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在核实客户真实身份的前提下,通过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和账户注销。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于互联网开户系统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