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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表

品种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8万手 25 ≥8万手 10 10 3000 3000 1000 1000
<8万手 8000 8000
≥10万手 25 ≥10万手 10 10 3000 3000 1000 1000
<10万手 10000 10000
≥6万手 25 ≥6万手 10 10 2400 2400 800 800
<6万手 6000 6000
≥5万手 25 ≥5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5万手 5000 5000
氧化铝 ≥5万手 25 ≥5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5万手 5000 5000
≥6万手 25 ≥6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6万手 6000 6000
≥1.5万手 25 ≥1.5万手 10 10 600 600 200 200
<1.5万手 1500 1500
螺纹钢 ≥90万手 25 ≥90万手 10 10 4500 4500 900 900
<90万手 90000 90000
线材 ≥22.5万手 25 ≥22.5万手 10 10 1800 1800 360 360
<22.5万手 22500 22500
不锈钢 ≥7万手 25 ≥7万手 10 10 1800 1800 360 360
<7万手 7000 7000
热轧卷板 ≥120万手 25 ≥120万手 10 10 9000 9000 1800 1800
<120万手 120000 120000
丁二烯橡胶 ≥1万手 25 ≥1万手 10 10 300 300 60 60
<1万手 1000 1000
天然橡胶 ≥2.5万手 25 —— 500 500 150 150 50 50
石油沥青 ≥15万手 25 —— 8000 8000 1500 1500 500 500
黄金 ≥8万手 25 —— 18000 9000 5400 2700 1800 900
白银 ≥15万手 25 —— 18000 9000 5400 2700 1800 900
漂针浆 ≥25万手 25 —— 4500 4500 900 900 300 300
品种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燃油 ≥25万手 25 7500 7500 1500 1500 500 500
备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上期所规定:(1)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铜、铝、锌、铅持仓应调整为5手整倍数,镍持仓应调整为6手整倍数,氧化铝持仓应调整为15手整数倍,黄金持仓应调整为3手整倍数,白银、漂针浆、锡、合成橡胶持仓应调整为2手整倍数,不锈钢持仓应调整为12手整倍数,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持仓应调整为30手整倍数。(2)上期所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前,个人客户的持仓应当为0手。否则交易所将对其直接强行平仓。
合格投资者鉴定
投资者适当性鉴定

投资者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3、投资者未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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